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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刑事律师可立案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03 访问人数: 1891

沈阳刑事律师可立案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0-08-03 访问人数: 1891
刑事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沈阳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条件。

由于不同案件立案标准不同,因此,此处我们仅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条件进行探讨。

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刑事案件的启动源于被害人报案并提供立案线索。对于那些事实较为清晰,证据材料相对充分的案件而言,公安机关往往能快速筛查并核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但有的案件,尤其是游离于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的案件,往往给立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据有的报案人反映,这种情况下,案件在公安机关接收报案材料后就仿佛石沉大海,没有回音,根本不知道有立案时限一说。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适用前述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处罚的规定。

对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分别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即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轻微的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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