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走私、贩卖大麻160余克,经过辩护人罪轻辩护,仅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20-08-13 访问人数: 4624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共谋,由王某2出资,王某1负责从国外走私大麻并贩卖,民警在王某1收取邮件包裹时将其抓获,查获走私大麻160余克。
办案经历:
对于毒品类犯罪,毒品的种类与重量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辩护人在阅卷后会见了王某1,王某1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以此确定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
辩护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比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麻数量存在问题,在庭审时以毒品重量为切入点,为王某1做罪轻辩护。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的毒品重量少于公诉机关起诉的重量,结合其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王某1有期徒刑8个月。
针对于毒品犯罪,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毒品重量是最重要的突破点,从这一角度进行辩护,可以提高取得较好判决结果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