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律师细心取证仅判6个月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0-05-18 访问人数: 5719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在经营期间,明知周某向其店内出售的死狗死因不明,仍予以收购并去除内脏存放在冻库内分次进行销售。
办案经历:
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关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真为有毒有害,辩护人经过阅卷,出售死狗的周某供述其卖给刘某某与何某某的是毒杀的狗,刘某某与何某某也承认其知道此事。同时,经过司法鉴定,在店内查获的狗肉中检测出琥珀乙酰胆碱成分,确为有毒有害食品。
在定罪方面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量刑辩护就成为了重点,辩护人因此提出二被告人销售金额与数量均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主动投案,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合议庭在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后,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人已实际羁押近五个月,这个判决结果应是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