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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沈阳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31 访问人数: 1319

2021沈阳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31 访问人数: 1319
盗窃罪相较于其他刑事犯罪,更常见也更贴近我们的生活,那么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情况,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假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5)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刑拘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做犯罪处理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的成立条件与量刑起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法维团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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