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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访问人数: 975

沈阳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1-05-28 访问人数: 975
很多人对犯罪未遂存在着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未遂,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其实不然。犯罪未遂作为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状态,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视情况而定,下面法维团队为大家详解关于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何判定的问题

犯罪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关于犯罪未遂的特征,主要分以下几点: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事实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分别为:
(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比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比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3)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 犯罪没有得逞,即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比如:
(1)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故意杀人罪。
(2)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强奸罪。
(3)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例破坏交通工具罪。

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比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大致如下: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在确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法维团队关于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如何判定的解答,希望能够给您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我们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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