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区别,针对不同的案情与具体情况,我们需要分析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两者的定义是什么?区别又有哪些?今天,法维团队就详细为您解答。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则是指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赌场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以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既然如此,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都有哪些呢?
1.
两者的组织形式和规模不同。
赌博属于临时聚集且参赌人数较少,组织者与参与者地位平等,组织者同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规模相对更大,经营者处于管理地位,对于整个赌场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包括决定赌博方式和规则、提供赌具,盈利方式基本固定,同时会为赌场雇佣负责望风、荷官、接送赌客的服务人员,维持赌场的正常运行,即其内部存在严格分工。
2.
两者场所特征不同。
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特定性,一般较为隐秘;开设赌场一般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且在经营者的实际控制之下,为达到招揽参赌人员的目的,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固定并非是指位置一成不变,很多经营者处于逃避警方打击的目的而更换的经营场所,不影响认定为赌场。
3.
两者的依托不同。
赌博依托的是临时对参赌人员“召集”达到赌博后获利的目的,对场所和赌博形式的要求很低,这里的参赌人员属于熟人圈,具有相对固定性和封闭性;开设赌场依托的是赌场的现实、长期存在,参赌人员不待定,在营业时间内赌场对所有参赌人员开放,不需临时召集,完全属于一种经营行为。
4.
两者的营利目的和方式不同。
赌博罪的抽头方式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盈利基本用于给赢家分配,另需支付场地或其他必要支出;开设赌场是一种提供赌博服务的经营行为,其抽头方式基本固定,营利的目的是为了让赌场持续经营。
5.
两者处罚结果不同。
赌博罪仅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者才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参赌人员并不构成本罪,可处以行政处罚;开设赌场罪,经营者、提供帮助者都可能成为共犯。
以上,就是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区别,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也随时欢迎您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