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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犯罪刑事律师如何咨询
发布时间:2020-08-04 访问人数: 1567

沈阳犯罪刑事律师如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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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除了正在交易的毒品,在贩毒人员的住所、车辆查获毒品,贩毒人员往往会辩解称那是用于个人吸食,不是用来贩卖的。因为,贩毒人员很清楚,如果是用于个人吸食的毒品,只能在数量达到较大时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毒品数量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是量刑轻于贩卖毒品罪的。

涉毒案件的数量在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就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数量越大,量刑越重,直至死刑。

像打击毒品犯罪那样严打网络犯罪,要建设专业化队伍。专业化是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打击网络犯罪也是一样。随着网络犯罪智能化、隐蔽化、职业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打击网络犯罪也需要专业化的办案力量,司法机关需要建设一支懂法律、会技术的复合型办案人才队伍,并设立专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办案组,依托专家组成的专业化办案团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辨认笔录应当详细记载辨认人、辨认对象、辨认的时间、地点、辨认方法、辨认流程以及辨认结果,笔录应当由辨认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由组织辨认的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字确认。对于辨认笔录,应当重点审查:
(1)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邀请见证人到场;
(2)辨认前,辨认人不得与辨认对象接触或者见面;
(3)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

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主从犯是准确认定各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因部分共犯人未到案而是否区分到案共犯人的主从犯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在整体犯罪事实中的作用为标准,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到案共犯人系从犯的,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犯罪分子在从事毒品犯罪之前,自身没有持有或控制毒品,在特情人员说明购买毒品的意图后,积极主动购进毒品,向特情人员贩卖毒品获利,这种情况就是特情引诱,可以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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